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證人乙○○
主文乙○○科罰鍰新台幣叄萬元。
理由本件證人乙○○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758號被告甲○○等妨害風化案件,本院依法分別於98年8月26日、98年9月9日、98年9月30日傳喚證人乙○○到庭做證,惟證人乙○○經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茲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酌科證人乙○○新臺幣叄萬元罰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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