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39號聲請人 戴豐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翠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補正票號0000000、票號0000000、票號0000000、票號0000000本票原本共四紙。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