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劉嘉珍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被告 蔡子薪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