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法商迪卡隆公司(DECATHLONS.A.)法定代理人羅宏伯恩L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黃章典 律師 張哲倫 律師複代理人 蕭秀玲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彰榮有限公司、彰紀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