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2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謝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