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34號

上訴人 詹家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7,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麗珍

法官廖子涵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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