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8號
原告 洪美月
被告 張辰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
法官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定程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8號
原告 洪美月
被告 張辰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
法官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定程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