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8號

原告 洪美月

被告 張辰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

法官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定程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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