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錦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錦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錦城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
受刑人林錦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3.16│99.10.30~99.1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730號│撤緩偵字第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智易字│101年度中智簡字│││││第84號│第21號│││├────┼────────┼────────┼────────┤││判決│100.10.26│101.3.6││││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智易字│101年度中智簡字│││判決││第84號│第21號│││├────┼────────┼────────┼────────┤││判決│100.11.28│101.5.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09號(易服│執字第4261號││││社會勞動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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