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福億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97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福億因犯幫助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郭福億因犯幫助詐欺等罪,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23號、100年度簡字第640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73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穗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郭福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幫助詐欺│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8日│99年10月1日│99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第24758號│字第2514號│字第213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3│100年度簡字第640│100年度中簡字第││││號│號│2733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5日│100年9月6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3│100年度簡字第640號│100年度中簡字第││││號││2733號││判決├────┼─────────┼─────────┼─────────┤││判決│100年1月31日│100年10月11日│101年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747號(編號1│字第13910號(編號1│字第1977號。│││、2定執行刑5月)。│、2定執行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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