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世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7.198時許│100.10.18││││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099號│毒偵字第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2649號│164號│││├────┼────────┼────────┼────────┤││判決│100.11.25│101.04.05││││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判決││2649號│164號│││├────┼────────┼────────┼────────┤││判決│101.01.02│101.04.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04號│執字第56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