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崑瑋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昆瑋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蔡昆瑋因犯傷害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蔡崑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8日│99年4月28日│99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00號│第10308號│第10308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403│100年度易緝字第123│100年度易緝字第12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4月30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403│100年度易緝字第123│100年度易緝字第123││判決││號│號│號││││(南投地院100年度││││││審撤緩字第24號)││││├────┼─────────┼─────────┼─────────┤││判決│99年4月30日│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確定日期│(於100年9月5日撤││││││銷緩刑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458號(發監│字第8124號(編號2│字第8124號(編號2│││執行)│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接續執行│徒刑7月,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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