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31日、96年1月31日、96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5年度除字第7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李珍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5年9月1日│AG0000000│4││││敦北分行│││││├──┼───┼────────┼───────┼──────┼─────┼──────┤│002│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5年10月1日│AG0000000│5││││敦北分行│││││├──┼───┼────────┼───────┼──────┼─────┼──────┤│003│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5年11月1日│AG0000000│6││││敦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