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40號聲請人七強產品模型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6年度除字第6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山分行│95年6月28日│198,765元│IC0000000││││司 蘇英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