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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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市○○路○○○號(法務部被上訴人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