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湯智傑 本件原告與被告 楊文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