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西良 被告乙○○
原名 游進深 )設彰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李水源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