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