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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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8日│98年10月16日│98年9月2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113號│第25046號│第26810、2959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102號│98年度易緝字第136│99年度易字第790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2月25日│99年5月13日│99年6月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102號│99年度易緝字第136│99年度易字第790號││判決│││號│││├────┼─────────┼─────────┼─────────┤││判決│99年3月29日│99年6月7日│99年7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78號│第7166號│第9008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6日│98年10月1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810、29590號│第26810、2959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790號│99年度易字第790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790號│99年度易字第790號││判決├────┼─────────┼─────────┼─────────┤││判決│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9008號│第90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