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1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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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1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6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所載:「…以『我幹你祖公、祖母』(台語發音)侮辱甲○○…」,補充:「…以『我幹你祖公、祖母』(台語發音)侮辱甲○○(公然侮辱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另行審結)…」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案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罹此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業已與告訴人甲○○達成調解,告訴人願 宥恕 被告出言恐嚇之行為,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29日乙○治融98偵16356字第78361號函檢附之請求撤回告訴狀、臺南縣安定鄉98年刑調字第145號調解筆錄各一份在卷可按,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