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乙○○
法定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2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上午11時08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林昌義書記官黃詩傑通譯黃永先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 陸仟 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98年4月10日起至98年9月10日止,每月一期、共分六期,98年4月10日給付第一期款貳萬元,98年5月起至98年8月止之第二期至第五期款,於每月15日前,給付貳萬元,第六期款陸仟元於98年9月10日支付,如一期未履行,其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被告就本件傷害,不得向原告為任何主張。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黃詩傑審判長法官林昌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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