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 陳德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