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3號上訴人乙○○
3樓被上訴人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46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經聲明不受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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