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宇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東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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