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98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振福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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