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13號
原   告 甲○○
            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7,31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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