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87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佳霞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4日下午14時50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