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九民初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