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瑋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瑋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46條恐嚇取財等罪嫌重大,且其前有恐嚇取財之刑事前案紀錄,又再涉犯本件多起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經訊問後,依相關證人證述及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本件多起恐嚇取財等案件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恐嚇取財之前案紀錄,其於100年7月22日始因前所犯之恐嚇取財罪入監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該紀錄表雖記載執行罪名為偽造文書,然被告經判處之罪名實為恐嚇取財罪,有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8號判決書在卷可參,則被告於100年7月22日甫因恐嚇取財案件執行完畢出監,於100年11月間又再涉犯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三之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本件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應自102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張詠晶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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