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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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延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富豪群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展期陸個月完結清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為富豪群有限公司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與貸款銀行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清算完畢,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就任富豪群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限應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聲請人前聲請展期一次,經本院裁定准其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展期六個月,是其清算期限應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再度屆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號、第十五號卷宗核閱屬實,爰斟酌聲請人所述上開事由,准其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美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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