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144號原告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禾穎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九易宇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9,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周慈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