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朱平瑜 被告 陳俊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