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33號
第498號第525號原告 劉世章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郭宸佑 上列被告郭宸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審簡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