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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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晏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晏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晏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837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83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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