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易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易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易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鈞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1日送監執行,在
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1年4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017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3年
6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13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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