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25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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