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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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7年2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1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