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7年2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1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