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3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
樓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正。
二、相對人丙○○、甲○○、乙○○所共同簽發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