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智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茂榮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1306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士簡字第60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李茂榮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102年度士簡字第60號卷第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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