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099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松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建豐高孟成蔡文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聲請狀附表二之利率表所示,逾期六個月以內之請求利率有二,請表明確定之請求利率,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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