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健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健維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健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猶在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0.86MG/L,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未肇致人員受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何惠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656號被告徐健維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徐健維於民國102年2月7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長榮桂冠酒店內飲用高粱酒5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詎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晚間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翌日(8日)凌晨0時53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為警對其實施攔檢盤查,並於同日凌晨1時10分許,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每公升達0.86毫克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健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按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而人體內之呼氣酒精濃度若為每公升0.714毫克至1.428毫克時,會有精神錯亂,平衡感受損,言詞不清,定向力及感覺錯亂等情狀(參照 駱宜安 著刑事鑑識學84年1月初版第392頁)。另參考美國、德國標準及學者所做之調查實證資料分析,血液中酒精濃度在0.1%(或酒精吐氣含量在每公升0.5毫克)時,對人體生理行為與駕駛能力之影響如下:(一)對生理行為之影響:視覺反應遲鈍、影像不能集中、走路或講話可能發抖,動作笨拙;(二)對駕駛能力之影響:駕駛反應遲鈍、同時不能看清前方路況及車旁照後鏡。是法務部於88年5月10日,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認酒精吐氣含量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11%以上者,其肇事率為正常人之10倍,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本件被告經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已逾上開每公升0.55毫克之標準;且觀察其駕駛車輛狀態,亦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等駕駛操控力欠佳之情形。綜合以上說明及本案具體狀況,被告應已屬「不能安全駕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徐健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檢察官劉玉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