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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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92號
聲請人 劉淑觀
相對人 劉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3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負擔比例各自負擔,又聲請人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14號判決及更正裁定,諭知原判決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應更正爲本判決附表六所示比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六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2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業已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為裁判。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之地政規費新臺幣(下同)4,950元、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費43,000元,總計47,950元(計算式:4950+43000=47950),此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在卷可憑(參第一審卷三,頁158),並有有本院108年8月19日中院 麟民 厥105訴3032字第1080069198號囑託鑑定函、卓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檢送不動產估價報告函可稽(參第一審卷四,頁2、123),並有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之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費用金額之通知及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費用收據影本可憑。是以,依上開確定裁判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臺幣)
1
劉泉源
659373/00000000
3,162元
2
劉素娟
512762/00000000
2,459元
3
劉鍊鑫
494536/00000000
2,371元
4
劉鴻文
436892/00000000
2,095元
5
劉其文
563474/00000000
2,702元
6
劉政潔
149463/00000000
717元
7
劉桂珍
149463/00000000
717元
8
劉俞呈
149463/00000000
717元
9
劉柏君
217902/00000000
1,045元
10
劉淵漢
833329/00000000
3,996元
11
劉錦賜
416671/00000000
1,998元
12
劉錦章
416671/00000000
1,998元
13
劉又誠
416671/00000000
1,998元
14
劉秀俊
416671/00000000
1,998元
15
劉俊傑
416671/00000000
1,998元
16
劉嘉祐
208335/00000000
999元
17
劉家銘
208335/00000000
999元
18
劉振枝
414868/00000000
1,989元
19
劉澤嘉
655114/00000000
3,141元
20
劉淑孟
337156/00000000
1,617元
21
劉亞倫
841297/00000000
4,034元
22
劉詩怡
497120/00000000
2,384元
23
李肇唐
125828/00000000
603元
24
李文琪
125828/00000000
603元
備註:金額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