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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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92號

聲請人 劉淑觀

相對人 劉嘉祐

劉淵漢

劉錦章

劉錦賜

劉俊傑

劉秀俊

劉家銘

劉又誠

劉泉源

劉鍊鑫

劉素娟

劉鴻文

劉柏君

劉其文

劉政潔

劉桂珍

劉俞呈

劉振枝

劉淑孟

李肇唐

李文琪

劉詩怡

劉亞倫

劉澤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3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負擔比例各自負擔,又聲請人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14號判決及更正裁定,諭知原判決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應更正爲本判決附表六所示比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六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2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業已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為裁判。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之地政規費新臺幣(下同)4,950元、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費43,000元,總計47,950元(計算式:4950+43000=47950),此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在卷可憑(參第一審卷三,頁158),並有有本院108年8月19日中院 麟民 厥105訴3032字第1080069198號囑託鑑定函、卓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檢送不動產估價報告函可稽(參第一審卷四,頁2、123),並有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之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費用金額之通知及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費用收據影本可憑。是以,依上開確定裁判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臺幣)

1

劉泉源

659373/00000000

3,162元

2

劉素娟

512762/00000000

2,459元

3

劉鍊鑫

494536/00000000

2,371元

4

劉鴻文

436892/00000000

2,095元

5

劉其文

563474/00000000

2,702元

6

劉政潔

149463/00000000

717元

7

劉桂珍

149463/00000000

717元

8

劉俞呈

149463/00000000

717元

9

劉柏君

217902/00000000

1,045元

10

劉淵漢

833329/00000000

3,996元

11

劉錦賜

416671/00000000

1,998元

12

劉錦章

416671/00000000

1,998元

13

劉又誠

416671/00000000

1,998元

14

劉秀俊

416671/00000000

1,998元

15

劉俊傑

416671/00000000

1,998元

16

劉嘉祐

208335/00000000

999元

17

劉家銘

208335/00000000

999元

18

劉振枝

414868/00000000

1,989元

19

劉澤嘉

655114/00000000

3,141元

20

劉淑孟

337156/00000000

1,617元

21

劉亞倫

841297/00000000

4,034元

22

劉詩怡

497120/00000000

2,384元

23

李肇唐

125828/00000000

603元

24

李文琪

125828/00000000

603元

備註:金額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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