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

原告 劉冠良

被告 李金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

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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