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余小菁 被告 余宗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法官劉依伶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