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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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

原告 余小菁

被告 余宗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劉依伶

法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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