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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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馮士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馮士畯於民國111年8月8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永靖辦公室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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