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 林谷玲 相對人 林意琦
陳明雄 邱爵榮 黃子建 馬雲行 黃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黃子健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子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民國102年12月2日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