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抗告人 李東泰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所為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所為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
7號裁定提起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亦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周佳佩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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