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