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周天明
被 告 陳伯耕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且其住所地係
在桃園市○○區○○○村000號,又原告之住所地亦在新竹
市○○路○○○○巷○○弄○號,有原告起訴狀、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