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8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姬本立
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黃欽隆 、新竹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伍佰壹
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