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英明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居新北市○○區○○○街○○號1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志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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